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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本報訊(記者高星 實習生廖玉笛)"結婚前他承諾要麼房子加我的名字,要麼給我10萬塊錢,哪知道這結婚4年瞭,房產證都不讓我看。"昨天,48歲的女子阿桃(化名)提出離婚訴訟,被江漢區法院駁回。

  阿桃和老公餘某是在2002年認識的,兩人是同事。因為雙方都是大齡單身青年,談瞭8年戀愛後,兩人在決定走進婚姻殿堂前,把一些實際問題挑明瞭。雙方約定,由餘某買婚房,但是房子上要加阿桃的名字,否則就賠償她10萬塊錢。

  兩人結婚後,餘某對房產證更名一直支支吾吾,還不讓阿桃看房產證。一拖4年過去瞭,阿桃當不瞭房主也沒得到賠償,感覺自己被騙瞭,告上法院要求離婚。餘某在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說,他認為兩人並未分手,阿桃提出離婚是一時沖動,願意私下與她緩和關系挽救這段婚姻,不同意離婚。江漢區法院審理認為,兩人婚前戀愛時間很長,感情較深,餘某也願意與阿桃緩和關系,因此雙方是可以和好的。因阿桃沒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,因而駁回阿桃的訴請。

新聞來源http://wh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9-22/07434468544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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